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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处理办法(试行)

  (一)电话回复。对注明联系电话的信访,以电话方式进行回复,承办人须填写好回复记录。
  (二)信函回复。对注明详细地址和姓名的信访,以信函形式回复。邮寄信访答复意见应使用普通信封,不显示寄信单位名称。
  (三)网上回复。对网上信访,实行网上回复。
  第二十九条 回访。承办单位在信访事项办结后,30日内进行回访。回访的方式:
  (一)走访回访。承办单位派人直接与信访人见面、听取信访人意见。
  (二)电话回访。承办单位通过电话方式与信访人联系,进行回访。
  (三)信函回访。承办单位通过信函的方式进行回访。

第七章 几类信访的处理

  第三十条 匿名信访。对匿名信访要认真对待、办理,属于检举揭发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信访,要呈报主要和分管领导阅批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复信访。对相同信访人2次以上反映同一问题或一信多投的信访,尚未处结或回复办理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告知信访人;对反映问题处理不服、反映无理或要求过高的信访大户、老户,按终结信访处理,并视情做好说服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无效信访。对精神异常者或无实际内容的信访,登记存查,不转送、交办。
  第三十三条 终结信访。对已有终结处理意见的信访,不受理、转送、交办,只登记掌握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或接受与信访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单位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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