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处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以检谋私、吃拿卡要报、失职渎职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三)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对所反映的问题有要求受理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或有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妨碍检验检疫公务。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单位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四)表达群体的意愿,应写信或选派代表反映,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检验检疫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山东检验检疫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