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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继续试行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继续试行的函
(苏价费函[2006]176号、苏财综[2006]8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电站锅炉、医用氧舱检验等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6]2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衔接国家即将出台的此类收费政策规定, 我省电站锅炉、医用氧舱检验等试行收费标准继续试行一年,有关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仍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 159号、苏财综[2004]118号)执行,试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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