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检验检疫局廉政规定(试行)

山东检验检疫局廉政规定(试行)
(鲁检监[2005]199号 2005年10月19日)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持从严治检,切实转变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央、省委、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漏检,出人情证,索贿受贿;不准向工作对象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不准以试穿、试用、借用、鉴定、抽取货样等名义贪占工作对象物品;不准收受明买暗送的物品;不准套取外币;不准收取回扣、"红包"或"好处费"。
  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参加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经济活动和外事活动等公务活动中,不应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凡接受的礼品(包括不应接受而无法推辞的礼金、礼券和物品)应交公登记处理。
  三、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就餐时,一律吃工作餐。严禁暗示工作对象搞大吃大喝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执行公务(含外勤和驾驶车辆)和值班时饮酒;严禁着检验检疫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滥用职权,随便答复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扦样,样品要由处室统一保管和处理,贵重货物的样品经检验检疫处理后,要退还货主,严禁个人私自留用和处理。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收缴检验检疫费,不得滥用职权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要坚决制止以各种名目、各种形式向企业摊派有关费用。罚没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国库。
  六、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手中的行政管理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由外单位出资、出工、出料私自装修住房,个人不得出租公房。不得让外单位出资或部分出资为自己安装卫星天线、住宅电话、配备寻呼机、移动电话和交纳月租费。不准用公款或让工作对象出资供子女上学和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餐饮、娱乐及购物等各种费用。
  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做流通领域里的经纪人或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业兼职,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拿任何报酬;不准干预企业有关检验检疫业务范围之外的工作;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中遇有亲属报验,应主动回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