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县(市、区)气象局
执法依据:共1件
部门规章1件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
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附件4: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29件
(一)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
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文件:省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
(二)行政法规3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
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
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信息产业部<关于请明确信息产业部可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通信建设监督管理与执法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函〔2001〕203号)……信息产业部作为通信专业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全国通信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文件:省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
(三)部门规章25件
(1)《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
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2)《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
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3)《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第
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5)《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第
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6)《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
四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7)《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第
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通信主管部门,是指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8)《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
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9)《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2号)第
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