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规2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实施。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四)部门规章11件
(1)《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令第二号)第
十一条:违反《
价格法》和本规定,属于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3)《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5)《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九条: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第
四十条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实施处罚。
(6)《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
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落实。对符合《
价格法》第
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落实。
(7)《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
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8)《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第
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9)《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
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10)《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
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11)《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
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