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25号)第
六条第一款: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第
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9)《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
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
(1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
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第
三条: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12)《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第16号)第
四条: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13)《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第
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14)《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第
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
(15)《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8号)第
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
(16)《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0号)第
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17)《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 号)第
五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18)《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第
七条: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
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0)《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第
三条第二款: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报请核定企业申请条件,负责核定的外经贸委(厅、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附件2:
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物价局
执法依据:共18件
(一)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