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在确保实现全省总目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水平、能源消费总量、新上项目对能源的需求等因素,经过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综合加权后,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节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积极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等环节的管理,调动社会各方面节约能源资源的自觉性,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
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设区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分解落实到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六、省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并监督评估各设区市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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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 │2005年(吨标准煤/万元 │“十一五”单位生产│2010年(吨标准煤/万元 │
│ │ ) │总值能耗下降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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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 │ 0.94 │ 16 │ 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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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 │ 2.18 │ 19 │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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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 │ 1.49 │ 18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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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平市 │ 1.45 │ 18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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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 │ 0.90 │ 15 │ 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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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 │ 0.76 │ 15 │ 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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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 │ 0.73 │ 13 │ 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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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 │ 0.73 │ 12 │ 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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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 0.65 │ 12 │ 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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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 │ 0.55 │ 3 │ 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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