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4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统计局: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闽经贸资源6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左右是约束性指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三、各设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分解落实到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省统计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并会同省监察厅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精神,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国家下达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从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79吨标准煤/万元,降幅1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