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更新淘汰低效电动机及高耗电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电动机、稀土永磁电动机及高效风机、泵、压缩机、高效传动系统等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重点对高耗电中小型电机及风机、泵类系统的更新改造及定流量系统的合理匹配;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内馈斩波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泵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逐步淘汰闸板、阀门等机械节流调节方式,重点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以先进的电力电子技术传动方式改造传统的机械传动方式,逐步采用交流调速取代直流调速;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重点是大型水利排灌设备、电机总容量10万千瓦以上大型企业的改造;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通过过程控制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3.推广绿色照明。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进行节能灯生产技术设备改造,采用自动排气机、自动接桥机、自动封口机等关键设备,对紧凑型荧光灯生产线、直管荧光灯自动化生产线、金属卤化物灯生产线进行改造;采用大宗采购、合同能源管理、质量承诺等市场机制和财政补贴激励机制,在政府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厦超市、大型工矿企业、医院、铁路车站、城市景观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区等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采用太阳能与高亮度LED集成照明产品,改造大中城市交通信号灯系统;城市景观泛光照明发展太阳能光伏电池与高亮度LED集成产品。
(四)配套措施
1.贯彻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决定》,加快淘汰JO2系列等低效电机、低效锅炉、窑炉等落后设备。
2.制定实施加快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
3.实施电动机能效标准和电机系统强制性淘汰更新制度、高耗能机电产品强制淘汰制度。
4.制定鼓励采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推动电机系统节电改造的政策措施。
5.完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照明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节能照明产品质量承诺制。
(五)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省经贸委牵头,省发改委、建设厅、财政厅、质监局、环保局、科技厅、信息产业厅配合
2.实施主体:相关用能单位
3.参与单位:省节能监测中心、省资源利用协会、有关设计院、相关行业协会
八、建筑节能
(一)现状和存在问题
2005年,全省新竣工建筑面积419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258万平方米。近年来,通过强制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不断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取得了明显的建筑节能成效。由于建筑用能占我省能源消费量的比例逐年上升,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节能的重点领域之一。
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气候条件接近的发达国家高2~3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性能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产品质量有待提高;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少建筑节能激励政策,政府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形成。
(二)节能目标
“十一五”期间,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要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大力发展新型节能墙体材料。
(三)实施内容
1.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和所处气候条件、区域的不同,做好建筑通风、空调及采光照明系统的设计,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节能建材、节能设施,建设低能耗的绿色建筑。新建建筑的节能要实行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全过程的严格监管,使节能设计标准得以切实实施。
2.强化既有建筑节能。结合城市改建,开展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广LED等节能照明产品,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空调、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等先进节能技术。
3.推进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包括太阳能、空气源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利用,推进建筑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
4.大力推广新型建筑墙材和节能建材。推广聚氨酯、聚苯乙烯、矿物棉、玻璃棉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建立产业化示范基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十一五”末,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区内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其中,设区市城区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县级城区达到60%,建制镇以上小城镇达到35%以上,农村建房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配套措施
1.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相关建筑节能法规,确定责任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2.完善和实施强制性淘汰实心粘土砖等产品的政策。
3.制定鼓励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政策措施。
4.建立对建筑设计文件的节能评审机制。
5.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及监管机制,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机制。
(五)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厅、质监局、环保局、科技厅、信息产业厅配合
2.实施主体: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3.参与单位:省新材办、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节能监测中心、省资源利用协会、相关行业协会
九、交通运输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