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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2.加大节能科技投入。把节能科技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节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科技资金支持节能领域的科技进步,重点支持节能科技的自主创新和节能公共平台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推动高效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3.加快节能技术应用。支持吸收和消化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加快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技术为重点,加强相关节能技术的集成,在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领域实现突破;借助“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产业招商力度,大规模寻找、选择、推介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五)发挥财税导向功能,建立节能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财政也要相应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逐步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比例。

  2.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与支持力度,为节能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发布鼓励发展的节能产业、节能技术投资导向,运用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等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节能领域的投入,吸引社会各界加强节能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3.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4.研究制定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建立反映能源消耗水平的价格机制,按照产业政策、产品单耗限额和单位产值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配合电力市场建设,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形成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降低发电企业的能耗指标;贯彻《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办法》,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合理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价格,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产业的有序发展;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趸售县峰谷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完善居民用电分档累进加价政策,引导居民合理用电;继续推行冰蓄冷空调、蓄热式电锅炉优惠电价政策,促进移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完善趸售县季节性电价政策,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减少水电站弃水,优化水能资源配置;落实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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