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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对失业人员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行重点帮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3〕108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登记工作,掌握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专长、培训意向和就业要求和就业去向等情况,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动员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要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分类指导工作,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援助,特别要将“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以及失业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等作为帮扶重点,通过实施劳务派遣、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强化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失业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大力推行企业在职员工岗位技能晋升培训,全面提升在职员工的劳动技能,提高本市人员就业的稳定性。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

  (七)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八)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

  1. 加强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准确反映失业状况。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就业和失业变化趋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监测,为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

  2. 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当登记失业率超过本地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失业矛盾,确保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各区政府在2006年11月底前必须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失业调控机制。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体系。要加强对失业调控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失业调控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当本地区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要及时预警,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调控失业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努力缓解失业人员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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