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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7年春节主城区以外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三、设立条件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的设立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做到“专点、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配备符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的消防器材;

  (二)经营场所必须张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电器应符合安全要求,烟花爆竹存放总量符合规定;

  (四)经营者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烟花爆竹零售工作,同时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认可供销部门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并与所在地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

  (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程序

  1、零售经营者填写《重庆市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申请表》或《重庆市烟花爆竹常年专营零售点申请表》;

  2、区县供销社按照零售点设立条件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点,与其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

  3、所在地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与零售经营者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

  4、区县供销社填写《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汇总表》,形成《布点方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审批;对经安监部门审察符合条件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专营零售点,发给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2007年“专营点”标识。

  5、请各区县供销社于12月31日前,将所在地安监局批准的布点方案汇总表,报市总社烟花爆竹专营办公室邮箱67755982@163.com 。

  五、经营管理

  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零售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不准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相关销售规定的品种,不准超量储存;不准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对出现违规行为的销售网点,报当地安监部门从严处罚。

  请各区县供销社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和市供销社、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供发[2006]73号)的要求,与所在地安监部门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做好2007年布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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