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7年春节主城区以外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渝供办发〔2006〕48号)
主城区以外各区县供销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4号)精神,确保2007年春节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现就做好各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布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营销售点布点原则
各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布设。加强“一站式”宣传解释工作,包括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经营要求解释工作、做好参与经营必备条件宣传工作、做好办事流程的讲解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做好网点布设工作。各区县2007年专营销售点布点数量原则不得高于去年实际布点数。
二、专营销售点布点要求
各区县供销社应严格按照布点原则合理布设销售点。城区销售点之间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禁放区和交通干道、人口稠密的区域内设立销售网点;销售点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销售点100米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
《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销售点。专店与专柜相比,专店优先;同等条件下,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室的优先,2006年春节参与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优先;2006年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守法经营者优先。各区县供销社要切实把好零售网点布设关,打好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基础。
各区县供销社要按照
《条例》规定,于12月20日前,提出布点方案,报当地安监局审批。确保配送、销售和燃放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