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指导意见
(渝供发〔2006〕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总社于2006年11月1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06〕62号),就贯彻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了若干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之后又一部市场主体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习宣传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法》,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重点,培训骨干。市供销总社拟在明年初,对各区市县供销社主任、副主任和负责法制工作的科长进行一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项培训。各区市县供销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机关干部、基层社主任、企业负责人和专业合作社主任进行专题培训,使其切实掌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