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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将《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确定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示七个工作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应持评估机构确认书、评估委托合同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向协会备案。经备案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咨询报告》作为拟定拆迁安置方案的依据。

  拆迁许可证颁发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和有分户评估结果的通知单。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结果通知单。

第四章 评估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的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通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拆迁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通知单;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另行委托拆迁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复核评估结果改变的,或另行委托评估的,评估机构应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要求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协会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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