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投票方式不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可由拟拆迁人在参与竞争的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一家评估机构。
(五)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现场和重庆市国土房管网上公示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并书面告知该评估机构。拟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条 委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拟拆迁人和拟被拆迁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评估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三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应当按照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
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拆迁评估目的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评估时点为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委托人委托经选出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定并在拆迁现场公布。
第十五条 受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拆迁片区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拆迁片区状况和选取代表性样本点的外观、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拆迁片区状况和选取的样本点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拆迁片区状况和作为样本点的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两个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字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