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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竞争选择评估机构

  第六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七条 拟拆迁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整理项目批准文件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程序进行完毕后方可委托评估。

  第八条 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主城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评估申请后,应将项目的名称、座落、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重庆市国土房管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拆迁评估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参与竞争。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其他形式通知评估机构,但参与竞争的评估机构不得低于两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拟拆迁人或拟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经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参与竞争,也不得擅自设定评估机构参与竞争的准入条件。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指导拆迁评估机构选择工作:

  (一)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拆迁现场公告等形式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单、各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评估机构行为规范,并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告之拟定拆迁当事人和拆迁评估机构。

  (二)参与竞争的拆迁评估机构经拆迁现场公布后,其工作人员可以持本人房地产估价师证进入拆迁片区,按照评估机构行为规范规定的要求介绍本评估机构相关情况。

  (三)参与竞争的拆迁评估机构经在拆迁现场公布三个工作日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选举现场张贴评估机构行为规范告示、选择评估机构的规则、程序、实施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等。

  (四)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每个拟被拆迁人(按户计算)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现场领取、填写选票,投票选择一个评估机构,并以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若有两个及其以上评估机构得票相同,由拟被拆迁人代表在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一个评估机构,拟被拆迁人放弃的由拟拆迁人抽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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