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各拆迁评估机构: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已经二00六年十月八日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6〕29号),现予以公布,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3]752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其拆迁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房屋拆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按规定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和拆迁评估机构盖章。
第五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拆迁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拆迁评估机构选择和具体拆迁评估活动的指导、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