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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五)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六)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禁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或者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四)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六)进行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三十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二)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或者微型载客汽车、轻型或者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的,处1500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或者中型载客汽车、重型或者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的,超速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300元罚款,最高处2000元罚款;

  (二)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低于1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1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10%的,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100元罚款;达到30%的,处5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4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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