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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三)在交叉路口、环形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

  (六)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能够移动而未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或者不按规定采取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规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的;

  (七)被牵引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下陡坡时将发动机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九)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未按国家安装期限的规定安装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三)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四)超越同车道前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或者停车避让行人通过横道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

  (七)未经批准运载危险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八)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不避让盲人的;

  (十一)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和拖拉机及其挂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十二)未保持机动车牌号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第二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

  (二)正常情况下驾车,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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