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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一)转弯时妨碍直行车辆、行人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严重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行车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驾驶证、行驶证丢失、损毁的。

  第二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二)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的;

  (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五)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九)在低能见度的情况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信号的;

  (十)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不鸣喇叭示意的;

  (十一)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十二)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十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第二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二)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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