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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

  (三)不避让盲人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的;

  (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

  (六)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二十条 驾驭畜力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二)在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有效拴系的;

  (四)停放时未拉紧车闸并拴牢牲畜的。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自行车的,处300元罚款;

  (二)驾驶其他非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仅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处500元罚款;

  (二)造成他人受伤的,处1000元罚款;

  (三)造成他人死亡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三)机动车行驶时未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载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不正向骑坐摩托车的乘车人的。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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