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第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二)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三)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一方优先通行的道路上,未让优先一方先行的;
(四)在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五)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第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违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自行车载人规定的;
(五)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四)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五)非下肢残疾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二)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