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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二章 对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罚款:

  (一)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

  (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在设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不在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内通过的。

  第九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第十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

  (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十一条 行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乘车人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十三条 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二)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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