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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条例

  其他城市或者行政区域以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辖区内的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全省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市、县测绘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实施上级测绘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每5年至10年复测一次;

  (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沿海和中部城市群地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不超过10年;

  (四)省、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五)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

  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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