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的申报
试点须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政府确定的东向战略中具有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基本建设项目权限的县市、具有直接申报权限的大型企业,可以直接申报,抄报所在市的发改委。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试点还必须符合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2、符合国家和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3、必须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
4、企业和园区试点用地必须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属于租用的必须合同期在5年以上;
5、企业和园区试点必须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构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所有试点都应成立发展循环经济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
6、必须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申报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的申请报告,
2、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组织机构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相关的土地、水、电、环保等批复文件;城市试点的必须有该市政府决定申报循环经济试点的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
4、地方政府已有或拟给予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四)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审查结果提交省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审议。省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申请单位,即被批准为“安徽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并根据不同类型统一授予“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安徽省循环经济产业园”、“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区)”称号。
试点的审议会议一年两次,分别在一季度和三季度。
五、试点项目的扶持政策
(一)被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可以享受国家、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
1、试点的建设将被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条件的将纳入“861”工程计划。
2、试点企业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等于省级备案,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实施方案中的重大建设工程也视同省级备案,可以据此办理需要省级立项要求的相关金融、土地、环保等建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