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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渝价〔2006〕681号)


重庆市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73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4]107号)规定,现就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主管行政部门,向在江河从事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批准开采的总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

  二、各级收费部门接此通知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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