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整顿规范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
(二)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
1.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网上备案系统未向购房者、咨询者主动开放或拒绝查询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已售出的商品房再进行转让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而预售商品房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5.经济适用房价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销售的;不执行审批价格擅自提价的;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费用或未经批准另外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三)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的形象广告标注有售楼部地点、售楼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的;
3.发布的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4.广告发布单位未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的。
(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1.未使用市房地产局、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2.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的;
3.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删除、增加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1.经纪机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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