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责任,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根据实际,研究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措施,部署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一)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电力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纲要、制订保障措施;及时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执法力度,依照电力法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督导和协调供电企业尽快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和督查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
(三)公安、检察院、法院负责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点,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设、规划、国土、林业、交通、市容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审批有电力线路经过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规划造林、矿山资源开采、道路建设等项目时,应当避开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新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尽可能避开已查明的重要矿地产。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线路建设施工涉及的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在进行电力设施规划、设立输电线路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条款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获取有关许可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