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港口局履行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等职责,并为港口统计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是指从事港口建设、经营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如实提供吞吐量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 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管理本单位港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吞吐量统计核算凭证必须准确、可靠;在收集整理过程中,需要逐日、逐船(驳)分别核对;收集的统计凭证应当分月妥善归档保存。
吞吐量统计经过整理、核查原始记录,登录台帐,复核后方可报送。
第九条 货物吞吐量统计区别以下不同货物,其原始依据分别为:
㈠外贸统计:进、出口载货清单,进口货物卸货报表;
㈡内贸统计:进、出口交接清单,进口货物卸货报表;进仓报表(内河),出仓货物日报表(内河)。其中“驳←→船”直取部分依据进口货物卸货报表,交接清单,船用燃料依据船用煤(油)签证单;
㈢危险品统计: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依据外,还包括《上海港水上危险品货物运输证》或《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
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进、出口载货清单(外贸)、交接清单(内贸);
㈤行李包裹统计:进、出口载货清单,行李包裹交接清单;
㈥邮件统计:港湾费用证明单。
第十条 旅客吞吐量统计根据进出港口,其原始依据分别为:
㈠进港口,旅客进港日报;
㈡出港口,客票售出记录。
第十一条 货物吞吐量统计整理包括下列内容:
㈠序号;
㈡起运港或到达港,包括编码、国家、港口;
㈢船名;
㈣航次;
㈤停靠泊位、浮筒;
㈥开工、完工日期;
㈦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