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等11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修改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满足制定港口规划和港口行业发展政策需要,依据交通部《
港口统计规则》和《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港口建设、经营和相关活动的吞吐量统计工作。
第三条 上海港口由下列陆域范围和水域范围组成:
㈠陆域范围:
1.海港港区陆域由长江口南岸港区(含长兴、横沙和崇明三岛)、杭州湾北岸港区、黄浦江港区、洋山深水港区组成;
2.内河港区陆域由上海市境内的通航内河两岸港区组成。
㈡水域范围:
1.海港港区水域为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洋山深水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
2.内河港区水域为内河港区所涉及的水域。
第四条 吞吐量分为货物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货物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进、出上海港口(包括码头、浮筒、锚地),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船舶的燃料、物料和淡水。
旅客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乘船进、出上海港口的旅客数量。
第五条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