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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需提供如下文件:

  1.国土资源部批复文件或吉林省人民政府《使用土地批复》;

  2.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3.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

  4.征用土地的,需提交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规划图;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缴纳用地管理费及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文件;

  8.与项目和用地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需提供如下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项目立项批复。

  (三)规划审批。规划审批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阶段。开工前要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深度。

  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如下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报告;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附图;

  5.“建筑方案设计条件”及按“建筑方案设计条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建筑施工图;

  6.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7.“管网综合规划设计条件”及按“管网综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的管网综合规划图纸;

  8.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批准文件;

  9.相关会签单位批准文件。

  (四)环保审批。环保审批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情况。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需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附立项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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