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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2007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为了扎扎实实的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集中审批的范围

  (一)2006年及以前年度竣工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深度不够的项目。

  (二)2007年续建或拟新开工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深度不够的项目。

  二、集中审批事项及深度要求

  项目开工前要完成项目、土地、规划、环保等4项审批,并达到规定深度。

  (一)项目审批。项目开工前需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审批。具体分两种情况。1.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达到初步设计批复深度;2.非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达到可研报告批复深度。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如下文件:

  1.申请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土地预审意见;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批复;

  7.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的落实文件;

  8.工程招投标方案;

  9.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审批初步设计需提供如下文件:

  1.申请报告;

  2.工程勘察报告;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

  4.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审核意见;

  8.勘察、设计合同;

  9.资金落实文件;

  10.可研批准文件。

  (二)土地审批。土地审批分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三个阶段。开工前要达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审批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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