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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现将《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全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这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的重要性。把握好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决不能把规范项目建设与促进经济的发展对立起来。要认真做好所属范围内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在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加快项目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各单位要对这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高度重视,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属范围内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项目法人单位是集中审批工作的主体,必须全力以赴,完善各类审批要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审批组件,尽快完成自己权限内项目的审批,对审批权限外项目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本着能办就办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放宽审批条件,对这次上报的项目要加快审批,建立起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并做好需国家、省审批项目的协调工作。

  三、各部门要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立足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沟通协调。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好头,主动沟通、全力协调,各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推进项目审批进度,确保已竣工项目手续完善,续建项目依法建设,新开工项目合规开工。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每个阶段的任务,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时调度,协调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确保在明年项目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五、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没有完成补办手续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再复工建设;对2007年拟新开工的项目,在各类手续没有履行完之前绝不允许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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