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是应对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应对气候变化,保障水资源、粮食产量、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应对资源压力,保障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气候资源和空中云水资源的迫切需要。我市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东北重要工业基地之一,也是气象灾害频发区域之一,每年由于干旱、洪涝、低温冷害、冰雹、大风、雷电和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给城市化建设、防灾减灾、发展农业、生态建设进程等都带来很大影响。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能力,提高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应对能力,提高生态气候资源、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对我市防灾减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面向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新需求,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为动力,按照“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的要求,大力发展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多轨道”业务,建立功能先进、结构优化的新型业务技术体制,建设具有先进水平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推进气象科技自主创新,实现气象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一流的气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