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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2.部分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具体名单另行下发),应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各一套,报送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
  3.其他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各一套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的具体时间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沪财会[2004]17号转发),应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软件表样)。凡按规定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审计报告。
  4.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上报财政部门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经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予以退回改正并重新上报。
  (三)主管财政机关
  1.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税三、七分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并进行认真审核,于2007年3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上报内容包括: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对本区、县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在收交、汇总会计报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填报单位自行修改。
  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各区、县财政局不再汇总。涉及的具体单位名单,另行下发。
  2.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企业的汇总报表,主管财政机关应在2007年4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上报内容包括:全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各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各一份。
  3.市局在验审、汇总主管财政机关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存在错漏的,退回由各主管财政机关修改并重新上报。
  五、财务运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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