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制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4.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5.汇总会计报表,应按会计报表软件要求汇总编制。
(三)主管财政机关
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税三、七分局应认真做好所属企业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数据软盘的录入工作,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按会计报表软件要求,将本区、县基层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录入、汇总。
四、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报送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还应按财政部统一报表软件的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根据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沪财会[2004]17号转发),应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软件表样)。凡按规定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审计报告。
3.基层填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具体时间,由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4.基层填报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经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予以退回由单位自行改正,并重新上报。
(二)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1.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做好本系统企业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数据软盘的录入工作,在认真审核确保数据无误、勾稽关系正确的基础上,将本系统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录入数据软盘。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在审查基层填报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发现错误的,应退回由基层填报单位自行改正并重新上报。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基层填报单位的报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