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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五、对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不具备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应当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经评估疑点核实,评估人员应填写《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反馈单》,并将《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反馈单》反馈至被评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按照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征收方式。核定时间为接到《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反馈单》后一个月内完成,实行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为从实施评估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核定程序按照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附件五同时废止。

  附件: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反馈单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反馈单

  送达单位:           受理时间:            受理人员:

┌─────┬─────────────┬───────┬───────────────┐
│ 企业名称│             │  经济性质 │               │
├─────┼─────────────┼───────┼───────────────┤
│税务登记号│             │ 隶属关系  │               │
├─────┼─────────────┼───────┼───────────────┤
│ 法人姓名│             │  电  话 │               │
├─────┼─────────────┼───────┼───────────────┤
│计算机代码│             │主管税务所名称│               │
├─────┼─────────────┼───────┼───────────────┤
│ 年收入额│          (万元)│  年利润额 │            (万元)│
├─┬───┴─────────────┴───────┴───────────────┤
│ │一、简要说明检查存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
│ │                                         │
│ │                                         │
│检│                                         │
│查│二、将问题归类为:                                │
│存│1.帐簿的设置及记载:                               │
│在│                                         │
│问│2.收入总额的核算:                                │
│题│                                         │
│的│3.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
│说│                                         │
│明│                                         │
│ │4.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
│ │                                         │
│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 │                                         │
│ │6.其他                                      │
│ │三、计算企业被查年度的行业纯益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 │                                         │
│ │                                         │
│ │                    检查(评估)人员:              │
├─┴─────────────────────────────────────────┤
│稽查所(评估人员所在税务所)意见:                           │
│                                           │
│                                           │
│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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