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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各宗教活动场所除一般宗教活动外,凡举行重大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节日,须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持好活动期间的秩序。

  第七条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僧尼实行定编定员。各地(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当地佛教协会协商,提出定编数,报经审批后严格执行。

  1、对定编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由地(市)提出意见,经区民宗委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对定编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由地(市)提出意见,报区民宗委审批。

  3、对定编在5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由地(市)民宗局提出意见,报行署、市府审批。

  4、对一般拉康、日追定编一至五人,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寺庙在定编范围内吸收僧尼时,为了保证质量,必须进行考核登记:

  1、自愿要求入寺为僧尼的,必须爱国守法、虔诚信教、遵守教规及寺庙各项制度。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自找担保教师和经师。

  2、民管会(组)接到申请后,必须严格核查申请人入寺的目的和原因,品行是否端正等。

  3、担保教师和经师必须负责所担保者的品德教育,教规寺规的教习,确保其遵纪守法,爱国爱教。

  4、上述条件具备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核查合格者,本人填写登记表格一式三份,担保教师和经师签字盖章,由民管会(组)在定编限额内上报主管宗教部门审批,发给统一的度碟或证书,入寺庙户籍,方可成为本寺正式定员僧尼。

  5、寺庙定员僧尼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必须履行公民的一切义务。

  6、定员僧尼违犯教规寺规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直到除名,收回证书或度蝶。

  7、境外回国定居的藏胞僧尼要求入寺者,须按照藏胞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定居手续,方可按规定办理入寺手续。

  8、定员僧尼有自愿退寺自由。退寺者必须办离寺手续,返回原籍。

  第九条 关于我区与外省区之间宗教职业人员往来活动的管理:

  1、凡来我区寺庙进修学经的外省区藏传佛教的寺庙僧尼,必须经所在省区宗教部门商得我区宗教部门同意后,方可持证明前来我区指定的寺庙进修深造。在进修期间,必须服从该寺民管会的安排,遵守该寺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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