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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停止灵活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30日的;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二条 享受过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年度预算审核,按月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保所于每月10日前,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本区县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25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区县财政部门须严格按《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金缴拨时间的通知》(京财社[2006]384号)要求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保所应按月听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情况报告,并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记入管理台帐,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被骗取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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