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鼓励我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第四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