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修正)

  第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必须符合总会计师条例关于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 除私营企业外,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及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上述范围的亲属不得从事本单位会计机构的出纳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接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的时间。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评审方可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在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前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主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由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家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实行账簿监管制度。各单位建账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管的会计账簿,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财政部门对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账簿的印制、销售、使用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