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和完善文化和体育设施。重视挖掘、整理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古迹和烈士陵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苗族语言文字的研究、规范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乡村卫生状况和医疗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和做好再就业工作。做好各类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培养各民族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重视从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招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可以确定各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对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录用条件。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的干部和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族人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共同为自治县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