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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扩展财源、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支农经费、教育经费、科技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自治县的财政预算设立民族机动金,用于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教育事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分变更,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自治县内需要减免的税收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自治县内开展业务,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自治县的教育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发展、巩固寄宿制和半寄宿制的高小班。办好民族职业中学,对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自治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自治县的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应当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乡村小学,使用普通话教学,可以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贫困学生助学资金,资助优秀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合格的教师队伍,重视改善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科学技术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科技推广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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