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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实施对外开放、科教兴县、扶贫开发、城镇化发展战略,培植生物制药、电冶、旅游、畜牧、林果等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集体、个人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新型工业,重点培植电冶、生物制药、采矿、建筑、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并提供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手工业,并在资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林业发展。大力发展优质用材林和经济林,重视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种的发展与保护。鼓励集体、个人投资造林,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的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重视国有天然林的保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国有天然林内种植有害于天然林生长的作物。严防森林火灾,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非法猎捕和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结合实际,大力发展畜牧业。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疫病防治、畜禽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服务体系,扩大畜牧业的规模,提高畜禽产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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