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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6年6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4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委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高新区开发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核准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组织、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

  (五)管理高新区的财政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土地、建设、生态和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及监察等工作;

  (七)组织建立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类服务体系,为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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