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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组织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按时答复代表;

  (四)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和一些站、所的工作;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指导代表小组活动,组织本级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组织代表集中学习和培训;

  (八)研究完成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议定事项,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二)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制订学习和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三)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四)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成,由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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