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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续交。

  第四十七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在银行专户存储,按幢建账,按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出售单位或者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转让房屋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七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周边环境管理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绿地、毁损环境艺术雕塑;

  (二)随意停放车辆,设置摊点或者集贸市场;

  (三)肆意倾倒、抛撒、焚烧、堆弃垃圾、杂物;

  (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刻画广告宣传品;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露天烧烤食品;

  (八)其他严重影响环境整洁、和谐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作业噪音,以减轻、避免对周围业主,使用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业主或者使用人使用音响、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业主、使用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一条 未经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在住宅外墙上开门窗。

  第五十二条 在住宅区内禁止利用住宅楼的底层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及毗邻物业管理区域的周边区域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五十三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毗邻物业管理区域的周边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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