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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服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的方法、注意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

  (四)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护和处理;

  (六)健全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业务账册;

  (七)建立、完善和宣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

  (八)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九)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安全秩序,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与业主、使用人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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